(2015)五法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JOSEPH MAXWELL RAULINS与和改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JOSEPHMAXWELLRAULINS,和改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JOSEPHMAXWELLRAULINS,男,1942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书颖,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和改能,女,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JOSEPHMAXWELLRAULINS与被执行人和改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的(2009)五法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JOSEPHMAXWELLRAULINS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抚养权未受偿,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不能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线索下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8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杜禹衡执 行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