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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天政、覃玉清等与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政,覃玉清,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黄天政。申请执行人覃玉清。被执行人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象石路*号。法定代表人廖志和,该公司经理。黄天政、覃玉清申请执行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天政、覃玉清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给付合同款266268元和案件诉讼费2000元的义务至申请人的法律权利得到完全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象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