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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学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金,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潍坊振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金。被执行人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需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振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来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潍坊振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779.4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