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行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河南省中房威泰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省中房威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林行审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文先福。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房威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彦周。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罚决字(林建规)第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523.6万元。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党保红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