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5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细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54号罪犯王细君,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陆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细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汕中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细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王细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细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2月26日,共获嘉奖17次;2014年2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细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细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