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惠州国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国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国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惠州国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惠州国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在合作开始之前,双方就争议解决事宜曾明确约定为交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因此,被上诉人主张要求货款理应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惠州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惠城区,因此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双方有约定仲裁,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