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绥未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吕长水诉被告李长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水,李长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未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吕长水,男,住辽宁省绥中县李家堡乡。被告:李长军,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长水诉被告李长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吕长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长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长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计650元,由原告吕长水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 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