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4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秀群诉被告郭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秀群,郭超,曹小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098号原告肖秀群,女,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郭超,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曹小群,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秀群诉被告郭超、曹小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秀群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秀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肖秀群负担。审判员 赵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