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海运,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福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