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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孙某,干部。被告郑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徐 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宝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