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孙某,干部。被告郑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徐 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宝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