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三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姜福林与被告关秋英宣告失踪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福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三特字第3号申请人姜福林,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申请人姜福林要求宣告关秋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姜福林与被申请人关秋英系公公儿媳关系,因关秋英在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关秋英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关秋英,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齐齐哈尔市梅里斯斡尔族梅里斯乡后平村18组(身份证:230208198707120825)。申请人姜福林与被申请人关秋英系公公儿媳关系,因关秋英在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关秋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关秋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姜福林要求宣告关秋英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关秋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邵兴波人民陪审员 孙旻淑人民陪审员 张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奕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