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二狱有减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树峰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二狱有减字第3081号罪犯李树峰,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5日作出(1995)周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树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13日作出(1995)豫法刑二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5年7月13日起。于1995年11月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李树峰在执行期间,1997年9月3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3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树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树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4年9月14日晚,被告人李树峰与杨新功等4人预谋后窜到本县大杨寨门市部,以买东西为名,骗开门欲行抢劫,遭到门市部杨长友的极力反抗。阮传学用砖砸杨的头部,又用铁凳砸、套杨的脖子,张海明用匕首刺杨的胸、腹、背部数下,致杨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树峰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7日共表扬3次;2013年10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树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1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