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林某某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王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扶养费75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 传 江审判员 吴明某某审判员 苗 雨 宝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昌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