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星与陕西金垚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陕西金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983号原告李星,男,汉族。被告陕西金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新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星与被告陕西金垚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5元免交。审 判 长  胡九红代理审判员  侯 娟人民审判员  王文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