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无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2009年8月24日因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5日因盗窃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3月1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5日被逮捕。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英、聂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无极县建设路热点网吧内盗窃网吧台抽屉内现金17230元以及李某乙放在吧台上的苹果5手机一部(后经无极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窃时价值为1142元),后将赃款挥霍,在被告人周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扣押其身剩余的现金4600元和被盗的苹果5手机一部,后将上述物品返还给失主。该检察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周某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量刑。被告人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要提出盗窃现金数额没有起诉书所述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无极县建设路热点网吧内盗窃网吧台抽屉内现金17230元以及李某乙放在吧台上的苹果5手机一部(后经无极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窃时价值为1142元),后将赃款挥霍,在被告人周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扣押其身剩余的现金4600元和被盗的苹果5手机一部,后将上述物品返还给失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无极县公安局提供被告人周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其身份。(2)无极县公安局提供的周某的前科证明:2009年8月24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9)衡桃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月2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周某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3)平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2015年3月15日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逃人员周某在平山县城蓝梦网吧出现,侦查员郝志勇、侯旋等人将其抓获,在抓捕过程中,周某具有逃跑、反抗情节。(4)无极县公安局城区刑警中队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周某钱包1个、银行卡(62×××83)1张、身份证2个、人民币4600元、苹果5手机1部;人民币4600元和苹果5手机1部物品发还,领取人梁某。(5)无极县公安局城区刑警中队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热点网吧监控视频1份、交接单25。(6)网吧交接清单(2015年3月1日-3月9日)共9份:实收金额分别为2289、1629、1645、1860、3598、2024、1170、1603、1712,以上合计17530元。(后附7张热点网吧购物收据)(7)无极县公安局城区刑警中队出具的周某的上网在逃人员信息表。(8)衡水市看守所2010年4月9日出具的周某的刑满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我负责管理无极县建设路上热点网吧。今天上午9时许,网吧昨晚值班的收银员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吧台的钱被盗了,她的手机也被盗了,我就赶紧回到店里,一看吧台的钱都没了。我们就调了网吧的监控录像,发现是一个大约24岁左右的男子大约在凌晨4点左右进入吧台,在吧台内呆了一个小时左右,凌晨5时许打开了网吧收银的抽屉,偷了两个抽屉的钱就离开了吧台进了网吧的里屋,不一会又进入吧台,把吧台左侧上的手机拿走,然后就直接离开了网吧。我们网吧每天都有交接班的账单,都会填写一张交接清单,上面写清当天的收入,然后用交接清单将钱包起来,放在抽屉里。被盗的是两个抽屉,每个抽屉都有钱,是在2015年3月1日到3月9日的网吧收入,大约是一万大几的收入,不到两万元,交接单不见了。吧台左边的抽屉上没锁,右边的抽屉上锁了。因为左边的抽屉是当天找零钱的,右边的抽屉放钱比较多,我只要收了吧台收银员交的钱后就锁上。偷的手机是收银员李某乙的。李某乙认识偷钱的人。我找到交接清单了。网吧被盗后,监控看见小偷将包着现金的交接清单也拿走上了二楼的包间。我就告诉工作人员将网吧彻底打扫一下,在二楼34号单隔里边的沙发垫子后边的缝里找到丢失的交接清单,我一看正好是被盗的3月1日到9日的交接清单,清点一下,上面显示被盗了17530元。收银员说还剩了300元的零钱,所以被盗的钱数是17230元。(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热点网吧收银员,我们是每个班二十四小时,早晨8点交接班,我和李某乙倒班。当天收的钱李某乙数一遍交给我,我再数一遍,然后留出一百元的零钱,剩下的钱数写到交接班表上,将钱用交接班表卷上,交给梁某。网吧被盗的前几天,因为过年,梁某有事,我们将钱卷好后一起将钱塞到右边的抽屉里,右边的抽屉是锁着的,但是可以拽开一个两厘米左右缝隙,可以将钱塞进去。往抽屉里塞钱的时候,我们两个人都在场。网吧被盗了大约八九天的钱。每天的金额我记不清了,总金额也不知道。每天的收入有一千多元、两千多元、三千多元不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我昨天在建设路上热点网吧值班,网吧被盗了大约不到2万元和我的一部手机,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们网吧的梁某知道。我的手机是金色的苹果5手机,去年12月份花1900多元买的,手机号158××××2951。昨晚我值班的时候凌晨1时左右,我困了想睡觉,旁边的男子叫周某,我们认识,我就说有事了叫你,我就到前面的沙发上睡觉。当时网吧里没人,一直到早晨7点我醒来后发现吧台抽屉里的钱丢了。我通过看录像,认识录像里是那个叫周某的男子,周某经常到我们网吧上网,我见过他的身份证,上面写的是周某。他叫我李某乙或者巧,我没叫过其他名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我在无极一个网吧(可能叫e点网吧)里偷过钱和手机。2015年3月10日14时左右,我到无极的一个网吧上网,我经常去那个网吧,上网认识了那里的网管小茹(王茹)。上网第二天凌晨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对小茹说让她去睡觉,我帮着看吧台。我就在吧台待着,大约10分钟后,我看见小茹睡觉去了,我就开始翻找桌子上的东西,然后在吧台左边的抽屉里发现了四把钥匙。我拿着钥匙准备开右边抽屉时,发现右边抽屉上有锁子但是没有锁上,打开右边的抽屉后,我看见里边有四打钱,用白纸包着。我就把这四打钱装到裤子的后兜,后来又从左边抽屉里偷了四百元(红版百元面值)的整钱。接着又把吧台上的一个苹果5手机(机身是金色的)也偷走了。我就上网吧二楼西屋的包间,打开了四打钱,打开后发现这四打钱里每打里边有几小打钱,也是用白纸包着。我就在包间内将这几打钱打开了,我将钱分别装满了牛仔裤的前兜和后兜,将白纸塞到沙发缝里了。然后我就出了网吧,跑着去的网吧西边的广场(在建设路上),在广场西边的角落里把钱掏出来数了数,大约有11600元左右。但是跑的急,感觉钱好像少了,因为我在网吧打开白纸包的时候有不少50元面值的,到广场数钱时,只有4张50元面值的,其他面值的钱有没有丢我没有注意。我数的100元面值的大约有五千多,50元面值的只有4张,其他的零钱我记不清多少了,总共加起来11600元。当时我也不敢回去找,就在无极红绿灯那打了一个出租车去了石家庄。在石家庄待了一天我就去平山了。3月15日在平山上的一个网吧上网的时候被警察抓了。偷的钱我住宿。打车、看病、上网花了不少,还张乐(石家庄人,30多岁,其他情况不知道)3000元,歌厅请唱歌花了650元,现在就剩下4600元。偷的手机我用着,现在被查获了。因为我看见左边的抽屉里有钱,但是不多,我身上没钱了,就想看看右边的抽屉里有没有钱。我一看钱多,我就将右边抽屉里的钱都偷了,左边抽屉我只拿了100元面值的,零钱我没拿。5、鉴定意见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无价赃结字(2015)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苹果手机5一部被盗时的鉴定价值为1142元。6、辨认笔录辨认人李某乙陈述其通过查看网吧内的监控录像,认识录像中盗窃吧台内现金和手机的被告人,于2015年3月11日在无极县公安局城区刑警中队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出其中6号男子就是3月11日凌晨盗窃热点网吧吧台内现金和手机的被告人。7、视频资料热点网吧2015年3月11日被盗视频光盘一张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83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称盗窃现金数额没有起诉书所述那么多,经核实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盗窃现金数额为17230元,对被告人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周某曾因盗窃判处刑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卢贞建审 判 员 李 巍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