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超与郭爱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郭爱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赵超,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祁州药市。委托代理人李智江,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爱民,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红路,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小蒙,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赵超与被告郭爱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双方庭下和解,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赵超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超负担。审 判 员 郭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