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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非诉行执审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邹元、汪妹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邹元,汪妹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荣非诉行执审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健康路266号。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被执行人:邹元,男,1988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汪妹妹,女,1989年1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上列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上列被执行人依法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列被执行人作出的荣计生征字(2014)第409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吴黎阳审判员 宋小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蕊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