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