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小祥与李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祥,李松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81号原告:杨小祥,经商。委托代理人:郑思莹,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祥与被告李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祥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祥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杨小祥负担。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