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程加权与程加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加权,程加安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程加权,男,194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程加安,男,194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杜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加权与被告程加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加权负担。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