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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廖武祥农业承包户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武祥农业承包户,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725号原告廖武祥农业承包户。代表人廖武祥,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法定代表人罗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武祥农业承包户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武祥农业承包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武祥农业承包户负担。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春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