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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双所与李秋书、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所,李秋书,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李双所,农民。委托代理人毛春平,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秋书,农民。被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富强街585号。法定代表人康志斌,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伟,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所诉被告李秋书、被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