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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山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顾双龙与尹仁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山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顾双龙。被执行人尹仁云。顾双龙与尹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武山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1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庞伟忠无业,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也无足额银行存款,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山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胥志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荣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