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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查恒效与张伟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查恒效,张伟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查恒效。委托代理人李继良,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清。委托代理人万利强,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查恒效为与被上诉人张伟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涂建锋、张敏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查恒效的委托代理人李继良,被上诉人张伟清的委托代理人万利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锋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方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