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梦龙诉被告河南省博爱县恒裕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博爱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梦龙,河南省博爱县恒裕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博爱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67号原告贺梦龙,男,1993年1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博爱县恒裕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宝玉,经理。被告博爱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大明,主任。原告贺梦龙诉被告河南省博爱县恒裕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博爱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贺梦龙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梦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贺梦龙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峰审 判 员 王修金人民陪审员 张丽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寒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