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梦龙诉被告河南省博爱县恒裕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博爱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梦龙,河南省博爱县恒裕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博爱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劳初字第00067号原告贺梦龙,男,1993年1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博爱县恒裕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宝玉,经理。被告博爱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大明,主任。原告贺梦龙诉被告河南省博爱县恒裕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博爱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贺梦龙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梦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贺梦龙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峰审 判 员  王修金人民陪审员  张丽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寒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