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