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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