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与李凤波、谢青波、郇茵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李凤波,谢青波,郇茵江,李凤云,李德勇,秋正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士友。被告李凤波,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谢青波,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郇茵江,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凤云,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德勇,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秋正丽,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诉被告李凤波、谢青波、郇茵江、李凤云、李德勇、秋正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凤波、谢青波、郇茵江、李凤云、李德勇、秋正丽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