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立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籍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籍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72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兴开街。申请人:籍某某,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上。被申请人:赵某某,男,现住开原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MC11**号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某某所驾驶的辽MC11**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钟 平审判员 张颜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