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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秀勇与太仓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勇,太仓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1297号原告程秀勇委托代理人姜珍光,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华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守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199号2幢105、106、301-306室、3幢119-122室。负责人卢勇。委托代理人施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勇诉被告太仓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秀勇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秀勇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勇撤回对被告太仓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程秀勇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巧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