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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立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吴孟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孟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立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吴孟阳。上诉人吴孟阳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孟阳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不作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是否当选以及相关部门是否应当颁发证书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禄永鹏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宝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