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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柯昌卷审判员  薛莉莎审判员  晁世洋二〇一六年六十二日书记员  袁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