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0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蒋长海与张百顺、卓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长海,张百顺,卓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0302-1号申请执行人蒋长海,无业。法定代理人张继梅,无业。委托代理人蒋德。被执行人张百顺,无业。被执行人卓建成,职业不详。蒋长海与张百顺、卓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浦民初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卓建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赔偿蒋长海各项损失合计246709.04元,张百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卓建成负担案件受理费1206元。被执行人张百顺、卓建成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蒋长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住房、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处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按该协议,被执行人张百顺已给付赔偿款30000元,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房屋和车辆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