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游光员与廖蓝灶、游玉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光员,廖蓝灶,游玉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游光员,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廖蓝灶,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游玉凰,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游光员与被执行人廖蓝灶、游玉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游光员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蓝灶、游玉凰支付案件款人民币985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廖蓝灶、游玉凰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廖蓝灶、游玉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廖蓝灶、游玉凰尚欠申请执行人游光员借款本金96000元及诉讼费用2560元,合计人民币98560元。该款廖蓝灶、游玉凰于2015年8月至10月每月30日前支付游光员5000元,2015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游光员10000元,直至付清时止。此外,被执行人廖蓝灶、游玉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筱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