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詹大丽与柳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大丽,柳兴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詹大丽。被告柳兴强。本院在审理柳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大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大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大丽负担。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