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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詹大丽与柳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大丽,柳兴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詹大丽。被告柳兴强。本院在审理柳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大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大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大丽负担。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