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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占华与被告杨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占华,杨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梁占华。被告杨国辉。本院审理原告梁占华与被告杨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占华撤回对被告杨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梁占华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