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民初字第0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许勤春、许勤和、许勤云、许勤丽、许勤玲、许勤玲与许勤松、赵海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勤春,许勤和,许勤云,许勤丽,许勤玲,许勤霞,许勤松,赵海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352号原告许勤春,女。原告许勤和,男。原告许勤云,女。原告许勤丽,女。原告许勤玲,女。原告许勤霞,。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勤云,女。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勤霞,女。被告许勤松,男。被告赵海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勤春、许勤和、许勤云、许勤丽、许勤玲、许勤玲与被告许勤松、赵海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勤春、许勤和、许勤云、许勤丽、许勤玲、许勤玲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勤松、赵海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勤春、许勤和、许勤云、许勤丽、许勤玲、许勤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900元,下余29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林 娜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