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许勤春、许勤和、许勤云、许勤丽、许勤玲、许勤玲与许勤松、赵海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勤春,许勤和,许勤云,许勤丽,许勤玲,许勤霞,许勤松,赵海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352号原告许勤春,女。原告许勤和,男。原告许勤云,女。原告许勤丽,女。原告许勤玲,女。原告许勤霞,。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勤云,女。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勤霞,女。被告许勤松,男。被告赵海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勤春、许勤和、许勤云、许勤丽、许勤玲、许勤玲与被告许勤松、赵海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勤春、许勤和、许勤云、许勤丽、许勤玲、许勤玲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勤松、赵海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勤春、许勤和、许勤云、许勤丽、许勤玲、许勤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900元,下余29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林 娜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