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叶军。被告季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员 王正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玲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