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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葛爱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爱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云玲,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仰辰,男,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爱英,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爱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2827元,由原告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洪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