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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被告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成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