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被告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成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