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蒙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844号原告蒙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梦明琼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洪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子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