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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蒙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844号原告蒙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梦明琼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洪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子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