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商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体育局体育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山西省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体育局体育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山西省体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251号原告太原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兴华街188号钢材大厦501室。法定代表人张栋,总经理。被告山西省体育局体育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31号。法定代表人闫慧生,主任。被告山西省体育局,住所地太原市体育路7号。法定代表人苏亚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体育局体育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山西省体育局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志金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