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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俊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俊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刑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男,住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姝,女,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俊贪污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白洮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陈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俊及辩护人王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2014)白洮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万华审 判 员  王谦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