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连程与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程,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王连程,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文花(系原告王连程之妻),1967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110号密云镇政府办公楼417室-3。组织机构代码74545451-7。法定代表人魏丽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强,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宗大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连程与被告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城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程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文花,被告福城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宗大鹏、李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连程诉称:2010年5月26日,我与被告福城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密云县X商业城X号楼X层X单元X室楼房一套,房价款908301元。被告于2010年10月30日将楼房交付于我,但至今未给我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及时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书;2、被告支付我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金111684元(按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福城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交付房屋情况属实,但原告所诉违约金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我公司已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发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通知,但原告并未将相关手续提供齐全,也未采取其他弥补措施予以办理,故2014年7月4日之后的违约金我公司不应承担。另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4条第5款的约定,原告超过15日未解除合同,视为原告同意继续委托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6日,原告王连程(买受人)与被告福城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1021906)。合同约定:王连程购买福城源公司开发的位于密云县X镇X商业城X1#住宅楼(后更改为X2#住宅楼)X层X单元X室楼房,套内建筑面积86.65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10386.61元/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九十万八千三百零一元;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0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0月3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补充协议相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补充协议第四条3)规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产权证的,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按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自主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最后一日起直至出卖人的责任解除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王连程向福城源公司交付合同约定房款908301元。2010年10月30日,福城源公司将所购房屋交付于王连程。2014年7月4日,福城源公司张贴办理产权通知,告知业主自收悉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带齐相关资料前往其公司物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王连程称其前往福城源公司办理时,因拒绝签署放弃违约金的协议,福城源公司未予办理其产权登记手续。就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及给付违约金问题,王连程诉于本院。另查:被告福城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将涉案房屋所属楼栋权属证明交至北京市密云县住宅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2014年7月办理了该楼栋的产权证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房款发票联(复印件)、放弃违约金的空白协议书、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福城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为原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现福城源公司未履行其为原告王连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王连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王连程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未果后,未及时提起诉讼以保护其民事权利,故本案计算逾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日期,应从福城源公司实际交付房屋日期2010年10月30日后的360日即2011年11月1日起算,计算至福城源公司通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日即2014年7月4日止。关于福城源公司所提王连程起诉要求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之答辩意见,因其2014年7月4日才通知涉案房屋业主开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王连程要求违约金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对福城源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王连程办理密云县密云镇金融商业城1号住宅楼8层6单元801室房屋产权证书。二、被告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连程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金八万八千六百五十元一角八分。三、驳回原告王连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六十七元(原告王连程已预交),由原告王连程负担二百五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八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