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冯其敏诉朱文智、韦凯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其敏,朱文智,韦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冯其敏,女,生于1970年10月29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朱文智,男,生于1981年1月25日,仡佬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韦凯,男,生于1976年12月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冯其敏诉被告朱文智、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其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其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冯其敏承担。审 判 长 骆建奎代理审判员 吕佳勇人民陪审员 勾臣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安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