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戴某某,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沈某某,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安斌人民陪审员 彭 罗人民陪审员 曾庆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