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陈某某,农民。被告张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腰二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宫潇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