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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陈某某,农民。被告张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腰二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宫潇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