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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邓桂芳与马卫军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桂芳,马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邓桂芳,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执行人马卫军,男,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镇,农民。申请执行人邓桂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卫军给付孩子马子豪2014年的抚养费24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卫军常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桂芳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卫军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马卫军给付马子豪2014年度��抚养费24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