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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假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罪犯范旺旺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旺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假字第28号罪犯范旺旺,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托克托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内蒙古托克托县五申镇五申村*组**号。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托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旺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17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5年6月1日以罪犯范旺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假释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范旺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8月、12月、2014年3月、8月、11月,记功5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旺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假释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旺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旺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瑞辰审 判 员  杨利民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晓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纪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