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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朱民初字第0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学诉被告李广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学,李广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3009号原告王福学。被告李广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学诉被告李广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福学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