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徐春生与马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生,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徐春生,男,生于1951年6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林扒镇千兵村。被执行人马峰,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5日,住邓州市古城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生与被执行人马峰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家西 微信公众号“”